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保洁设施。 (三)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各餐饮服务场所定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第二十二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查办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三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量化分级标识。第二十四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或提示外送范围和预计送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送达。第二十五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