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规范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生产许可证与建筑资质证书是一体的,资质证书是企业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证明文件,在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后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两者对建筑企业来说都不可或缺,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是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企业有一定要求,企业需要符合条件并且准备申请材料。
生产许可证办理步骤如下:
1,向当地安检站申报。
需申报资料有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
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
2,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
3,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