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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正规私人借款,专业可靠,利率低

    2024-12-23 03:58:01 33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首先在一张纸的正中间写上“借条”两个字或者“借款合同”四个字。

    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事由

    可以简明扼要写清楚借款的用途

    借款金额

    写清楚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以及币种。特别注意:核实大小写相一致,如果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大写金额为准。

    借款期限

    要写明借款的起止日期,以及逾期不还的解决途径。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证20年,而不会由于一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写上归还日期与不写归还日期差别不大。

    借款利息

    如果要求给利息,一定要写明。法律规定:不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归还时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落款签字盖章

    借款内容写完后在文末或者另起一行写上“此据”两个字。

    在右下角借款人、贷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如果有担保人,也需要担保人签字盖章。

    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和指印

    借条是在A4纸上先将借款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右下方,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另外,注意:签字后请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国无论是法院或律师等司法实践中都是严格执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注意事项:

    1、注意形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模糊不清。

    2、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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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期内利息

    1.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注释4]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计付利息的上限

    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初借款本金与以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释6]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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