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果您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没有“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须先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税务登记证。然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上系统内进行申报。
结算方法
代理费是由委托方与代理方根据委托内容协商的,一般为进出口货值(CIF价)的1%-3%(会有起始金额)。
委托方有进出口权的情况下:
1. 代理方收到外汇后根据银行外汇牌价结出人民币转付给委托方;
2. 代理方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由委托方申请出口退税;
3. 代理方开具代理费发票给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委托方没有进出口权的情况下:
是由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交由代理方申请出口退税,代理方根据发票金额付款给委托方。与国内购销的财务结算方式相同。
货款(即:增值税发票金额) = (外汇 * 汇率 – 代理费)+ 退税款
其中:退税款 = 货款 / 1.17 * 退税率
货款 = (外汇 * 汇率 – 代理费)* 1.17 / (1.17 - 退税率)
出口代理是由委托方与外商谈判好有关供货条件,准备好货源,由专业外贸公司办理出口手续。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代理方向委托方提供国际贸易惯例和报价服务(如有需要);
2. 代理人接受委托方委托与外商签订《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制作形式发票;
3. 收审信用证(如有需要),追踪合同执行程度;
4.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装箱明细制作出口单证(发票、箱单);
5. 配合委托方办理出口批文手续;
6. 配合委托方办理出口商检、动卫检手续;
7. 办理产地证;
8. 办理出口货运手续;
9. 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10. 交付全套单证(给外商或银行);
11. 收汇后办理结汇、外汇核销手续;
12. 代理方与委托方结算并收(付)款。
内容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授子是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前提的,有的是无偿的,大多数是有偿的。在出口代理中,委托人是基于对代理人资金、技术、设备、专业知识等的信任而授予其代理权的。出口代理是实施商行为,一般是在国外实施的或者结果及于国外的与财产有关的经营行为,且均为有偿,体现了营利性特征:(1)所谓代理行为是营利性的经营行为,委托人通过出口代理人的行为而获取利益;(2)出口代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其代理行为取得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