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 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
安 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 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 全生产许可证,是针对“生产”的过程。对可能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安 全影响的制造(担心生产过程产生社会危害),实行许可证制度。例如,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