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准备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章程以及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3、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5、拟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6、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使用证明;
7、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共同设立的劳动力输出单位。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二章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许可方法如下:
1、注册营务派遣有限公司首要条件:注册资金200万,必须一次性到位,而且不在认缴范围内。
2、准备好劳务派遣公司的公司名称(10个以上商号),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股东,投资比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申办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专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