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集团公司应该根据业务规模和实际能力及发展战略目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风险管理的执行提供充足、可靠的依据,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针对我国大多数集团公司风险管理缺乏统一管理机制的现状,集团公司应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定位,从组织机构方面解决集团公司没有集中进行风险控制的局面。集团公司可通过设立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落实机构职责,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机构的职能,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