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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银行信用证代办,保证为客户信息保密

    2024-11-05 12:50:01 19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三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付款银行

    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

    保兑行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承兑行

    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偿付行

    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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