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函:是保证人为申请人在保修期内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向受益人提供的书面担保。若非受益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
预付款保函在国际承包业务中使用时,是由承包人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则由银行向受益人退还该款项。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一般按合同,银行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而且银行方面也会向接受履约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约保函而言,项目进度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易发生拖期,导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这种情形下,为维护自身利益,也为给承包商施加压力,业主通常会向担保银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赔。如担保银行不同意保函展期,则须依据相符索赔向业主支付保函金额。根据URDG758第23条,担保银行可以自接到该索赔的次日起30日内暂不回应,但须在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展期的决定,否则即应付款。同时,担保银行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与业主协商解决问题。需要说明的是,为推动工程继续实施,承包商通常倾向于同意展期。对此,担保银行应权衡利弊,独立作出决定。同意展期虽然可以暂时免于被索赔,但期限延长必然产生不确定性。在展期内,如果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实力不强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冲击,甚至因此而丧失偿付能力。业主再次索赔时,担保银行将面临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