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关系人简单科普下:申请人(进口方)、受益人(出口方)、开证行(进口方银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信用证是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只能由银行开出。
进口方利用银行资信进行付款,自然需要满足银行的开证条件,例如需要保证金质押,需要在开证行批核授信额度,或者满足其他开证行要求的保证措施,例如第三方信用担保,信保保单质押等等。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一般是通知卖方信用证的银行,既可以是开证行在卖方国家的分行也可以是卖方自己的开户银行。你做给客户的发票上面会写收款银行,如果可以开到这个银行,那这个银行就是通知行。交单也从这个银行走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作为开证行和卖方之间往往路途遥远,所以开证行大多会指定一个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并与开证行有业务上往来关系的,由其先向卖方垫付款项,再由开证行偿付该银行所付款项和利息。这个受委托的银行就是议付行。
通知行跟议付行的差别:首先,业务是不同:通知行是负责通知和修改信用证以及其他信息的通知,不付款。议付银行是负责通知和修改信用证以及通知和支付其他信息。
其次,位置不同:通知行是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议付银行是谈判银行是付款人所在地的代理银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寄给开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