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的概念如下: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有权成为辩护人的主体,以反驳控诉为目的,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和理由的情形。
刑事辩护是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受理立案之后,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特别是对于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在开庭以前就需要提出意见。因此,笔者认为在法院审判阶段,庭前向承办人员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也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是十分有必要的。一般来说,公诉机关已经提交起诉书,在案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的结合,证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逻辑相对已经基本清楚,照此思路,如果没有其他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相左的意见出现,办案人员很容易“先入为主”而影响裁判。
因此,庭前提交一份相对较为详细的辩护意见,内容上涵盖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案件焦点、法律分析、证据问题,当然再加上律师专业的倾向性辩护意见,引导承办人员了解到案件存在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问题,更应该在庭前引导承办人员注意这些存在瑕疵或者非法的问题,从而改变对案件的相关事实的看法。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会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证据来确定庭审的重心,但如果律师提出了相左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线索,往往也会影响庭审的争议焦点和方向。此外,庭前的辩护意见,还能为律师庭审之后完善辩护意见提供帮助,也可以避免出现本应适用普通程序而出现先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庭前提交辩护意见也可以提高庭审的控辩双方的庭审辩论质量。
当然,每一次庭审结束之后,都可能因为庭审的调查、辩论等情况,对此前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有所新的发现,庭后辩护律师仍然需要根据庭审的状况提交相对更加完善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