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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大悟县刑事案件辩护,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4-09-13 06:00:01  45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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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事案件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友等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3、指定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伴随强制措施变更申请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前各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相对应的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通俗讲就是“取保候审申请”),包括超过羁押期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须羁押、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需要羁押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实践中,有不少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辩护律师都只是按照格式文本提供了申请书。笔者认为,在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为什么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通过辩护意见的充分说理,说服相关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从而实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带来极具现实意义的辩护效果。

当然,笔者认为,贯穿刑事辩护的整个流程,辩护律师可以书面形式提供辩护意见或者辩护文件的,远不止上述所列的六类辩护意见。在刑辩律师的路上,律师的办案艺术给当事人或者普通老百姓的表现好像是庭审时的“能言善辩”,但其实真正刑辩内在的艺术是及时在各个阶段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交的充分恰当的书面辩护意见,这可能才是刑辩律师辩护工作的内在之魂。笔者认为,合理妥当提交每个阶段的辩护意见,将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增添更多实效。而刑事辩护律师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称职甚至,关键在于其能够倾其所能在各个阶段及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交书面有效的辩护意见,因为毕竟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

刑事辩护的含义

    (1)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

    (2)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3)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项诉讼职能;

    (4)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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