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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刑事辩护律师,一对一面谈咨询,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2024-09-13 05:00:01  492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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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前会见特指依法被判处死刑并核准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与近亲属的会见,也被称为临刑会见。

刑前会见规定早出现在1997年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该《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

1998年,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前会见做出的规定,与1997年的《解释(试行)》一样。

前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批准、安排刑前会见的要求都不是强制性的,其措辞为“可以准许”。

刑事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如下: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为其安排;

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传递违禁品;(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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