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会见注意事项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2,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3,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4,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会见过程中律师主要做些什么?
1.了解嫌疑人监所内的起居情况:了解嫌疑人在监所内的监仓情况、饮食情况、作息情况等情况。与嫌疑人会见时先问候其近期生活起居情况而非直接进入“案件正题”,能更好的拉近与嫌疑人的关系,使得嫌疑人对律师产生亲近感、信赖感,以至更好的进行案情交流。
2.传达关切话语:使嫌疑人更容易适应监所内的生活。
3.帮助初步了解案件事实:让律师在侦查阶段便限度的了解全案事实,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如申请取保候审或提出不批捕意见提供更丰富的事实素材。
4.了解侦查动向:律师会向嫌疑人了解近期办案单位的审讯情况,以此推测办案单位近期的侦查动向,使得即将进行的辩护更有针对性。
5.使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给嫌疑人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包括各个阶段的时限及我们律师在各个阶段为其提供的帮助,让其对刑事诉讼有一个整体的认识,让嫌疑人对案件的进程有一个大概的“进度条”概念。
同时,律师还会给嫌疑人仔细分析本案涉及罪名的规定,及罪名之下的量刑标准,帮助嫌疑人了解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此外,律师还会密切关心嫌疑人在监所内的情况,如有无受到刑讯逼供、监所是否保障嫌疑人的人身,若遇相关情况则会即刻向监所、驻监所检察官反映。
6.倾听嫌疑人交代的其他事务:在会见的结尾,我们往往会询问嫌疑人是否有其他事务需要交代,这些事务往往会是近视眼镜的配置和佩戴申请、更换衣物或其他生活用品的顾送、监所外债务的偿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