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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07:00:01  428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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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刑事案件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友等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3、指定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因此,辩护律师就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后,及时通过会见地向当事人(包括家属、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详细情况,通过合理有效地提问方式掌握侦查机关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了解“侦查人员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可以预判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是否达到符合检察院必须予以批准逮捕的条件、是否可以移送审查起诉等。

在这个阶段,律师应当根据接待洽谈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一份书面的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案件侦查进展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根据律师自己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情况,结合涉嫌犯罪的罪名及由侦查人员介绍的已经查实的简单案情,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哪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已经由侦查机关执行刑事拘留但没有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还需要增加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或者没有必要提请逮捕的相关意见。及时有效的书面辩护意见,可能将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罪轻或者审前不予羁押带来帮助。

伴随强制措施变更申请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前各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相对应的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通俗讲就是“取保候审申请”),包括超过羁押期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须羁押、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需要羁押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实践中,有不少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辩护律师都只是按照格式文本提供了申请书。笔者认为,在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为什么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通过辩护意见的充分说理,说服相关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从而实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带来极具现实意义的辩护效果。

当然,笔者认为,贯穿刑事辩护的整个流程,辩护律师可以书面形式提供辩护意见或者辩护文件的,远不止上述所列的六类辩护意见。在刑辩律师的路上,律师的办案艺术给当事人或者普通老百姓的表现好像是庭审时的“能言善辩”,但其实真正刑辩内在的艺术是及时在各个阶段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交的充分恰当的书面辩护意见,这可能才是刑辩律师辩护工作的内在之魂。笔者认为,合理妥当提交每个阶段的辩护意见,将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增添更多实效。而刑事辩护律师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称职甚至,关键在于其能够倾其所能在各个阶段及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交书面有效的辩护意见,因为毕竟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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