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开诊断证明书,必须依据病人的症状及医学检查依据,不得因人情关系滥开证明,更不允许开假证明书。对于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务纠纷,殴打的病人,其诊断证明经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会诊签字方可盖章,劳动力鉴定须由专门机构进行。对于过期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查对患者是否属实。
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权医师无权出具。
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诊断证明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地方要用到,如病了花了大量的金钱,自己有医疗保险,需要去报销,这时候的诊断证明就发挥了作用了;还有就是如果发生了车祸,产生了纠纷,就必须有诊断证明,如果没有诊断证明,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予赔付的;还有就是如果你得了职业病,你也需要诊断证明,如果没有,你的职业病是不会被承认的,等等。
开具医院诊断证明与休假证明书须知
1.需要开具证明书的患者应排相关科室专科号、分诊、候诊。
2.医生依据病人病情、近期化验开具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书,并书写病历。
3.患者持机打诊断书到门诊一楼总服务台,由护士审核后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手写、涂改、无医生签字的证明书均无效。
4.急诊开具的证明书在急诊分诊台盖章。
5.不能补开证明书,休假日期一律从当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