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允许部分使用
许多人认为购物卡必须一次性使用完毕,实际上,大部分品牌的购物卡允许部分使用。即使购物卡上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消费金额,消费者仍然可以将购物卡作为一种支付方式,支付部分消费金额,并用其他支付方式支付剩余金额
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购物卡,如餐饮卡、旅游卡等。餐饮卡可以用于在指定的餐厅或餐饮连锁店进行消费,旅游卡则可以在特定的旅游景点或酒店进行使用。这些特殊类型的购物卡更多地关注特定领域的需求,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单位发放的购物卡是一种有价值的礼品,能够为我们带来购物的方便和实惠。为了有效地使用购物卡,我们需要了解购物卡的有效期和使用场所,并合理消费,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此外,购物卡也可以与他人分享,增进彼此的感情和提供购物的便利。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单位发放的购物卡,为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多的好处和快乐。
商场购物卡可以退现金吗
商场购物卡的优点是,货币电子化,减少了用于找零钱等结账的交易时间,使商家有固定的客户,加快了商家资金的周转率。据小编了解目前购物卡都是不能取现的,所以商场购物卡也是不可以退现金的。
但是商场购物卡也存在一些弊端,因为办理购物卡不用使用身份证,很多贪官利用这一点大肆索贿,购物卡这样受贪官“青睐”,主要原因是“婉转隐蔽、受者踏实”。在国家重拳打击腐败犯罪的环境下,收取现金、实物及银行储蓄卡,无疑会给受贿者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惧与压力,然而,收受行贿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送来的无任何身份证明的、小量多次的购物卡,则显得踏实自然、顺乎“情”谊。这种方式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双方一拍即合、易于交易。
现在有些人在倒卖购物卡,那我们要怎样去面对这些现象呢?从事购物卡回收业务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该行为持入罪观点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认为该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另一种认为此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这两种观点都存在明显缺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旨在打击较为猖獗的“地下钱庄”,倒卖购物卡的行为不属此列。第二,本罪兜底条款指的是以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比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黑彩票”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或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该兜底条款行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公报公开发布。二是侵犯国家特许经营权。行为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国家颁布特许经营权许可证的相关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