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转移占有为条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人(买房者)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
抵押率:按抵押物现值不超过70%。
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物作为贷款保证,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保单上应注明贷款公司为受益人,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物撤销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处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
2.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死亡或失踪,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