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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4 12:00:01 1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授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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