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 2 条将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任何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它是一项不可撤销的且由此构成开证银行确定的承诺,即开证银行保证向相符的提示予以承付。开证银行是指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代表自己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有一种特殊的即期信用证,称为现金信用证(Cash Credit),即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开证行交纳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一笔资金。对开证行来说,这与开证抵押具有相同的作用,但在性质上却不同于开证抵押。
开证行在此信用证中特别声明,该笔资金由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专为受益人利益保有,专款专用,以待受益人凭相符单据支取,不得移做他用。因此,这对出口商十分有利,一旦开证行倒闭,受益人可以从该笔资金中优先受偿。
国际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