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哦!当然可以啦~只要我们的欠条是合法正规制作出来的,那么它自身的法律效应其实并不是有期限可言的呢!实际上,真正有限制的是这个欠条背后所承载的那个权利人要求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
容我细细解释一番。
所谓欠条,就是指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当某些民事主体需要支付给另一方资金或者物品,但是却不小心欠缺了这部分内容时,他们会选择写下这样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凭证性文书。
依据法律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是从权利人了解到或者应该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以及确定是谁负有的义务之日开始计时的。
换句话说,我们的欠条一经开出,自然也就意味着权益人已经明确知晓了自己的利益尚未实现!这样一来,这个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就从欠条开据之日开始计算,普通情况下大概为三年哦~不过还是要视具体法律情况而定。
其实,关于诉讼时效这个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采纳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比如在关于欠款的纠纷案件中,倘若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了欠条以后,对方在履行债务的第二年对其起诉,那么这个诉讼时效将被视为被打断,将会从此处重新开始计时,直到相关流程全部结束之后再进行重新核算哦!这样做不但保障了各位友好的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给予了尊严和尊重。
可谓是一举两得啊~《民法典》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