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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抵押贷款规定

            2024-05-06 08:47:26        476次浏览

    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大修住房,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贷款期限

    一般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04%(按各地政府实际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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